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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22:01
来源:本站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和改善,通过科学测算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2020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了我市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2020年,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达到662元/人•月,较2019年增长4%;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达到5013元/人•年,较2019年增长5.6%;城市特困人员平均基本生活标准达到861元/人•月,农村牧区特困人员平均基本生活标准达到6575元/人•年;完全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照料护理标准维持2019年水平不变,分别1047元/人•月和403元/人•月。
《通知》要求,各地区要及时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社会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在2020年5月底前按照新的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补发;要持续加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全面开展兜底保障摸底排查,严格落实低保“渐退期”等特殊保障措施;要持续推进社会救助规范管理,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推行社会救助全流程网上办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救助;要切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工作,各旗县市区要进一步细化实化临时救助“先行救助”和“分级审批”政策措施,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执行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提高临时救助时效性;健全完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严把入口关,确保逢进必核,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对象每季度至少核对一次,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对象;要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启动工作,认真落实相关文件精神,相关部门要履职尽责、相互配合,按要求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